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4〕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国资委、能源局,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要求,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推广目录》)遴选发布工作。现就绿色技术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目标,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为重点,聚焦关键工艺流程和生产环节,择优推荐先进适用绿色技术。通过遴选发布《推广目录》,促进重点行业绿色技术创新推广,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一)推荐范围。本次推荐技术应为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的相关技术,具体分类参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
(二)技术条件。推荐技术应具备显著的节能降碳和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效果,能够有效提升相关行业的绿色化水平,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推荐技术应成熟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适用性,在国内已有至少2个应用实例并已应用1年以上。(三)技术持有单位条件。技术持有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推荐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并获得了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一)自愿申报。符合要求的技术持有单位,可填写《绿色技术申报表(2024年度)》(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持有符合要求技术的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相关申报材料。鼓励行业协会动员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参加绿色技术推荐工作。
(二)初审和推荐。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技术汇总推荐单位,指导技术持有单位规范填写绿色技术申报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申报的绿色技术进行初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对技术持有单位申报的绿色技术进行初审。技术汇总推荐单位要根据初审情况,填写《绿色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表、汇总表(需附电子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技术汇总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绿色技术不得超过6项,每个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绿色技术不得超过2项。(三)复审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后的绿色技术按职责分工推送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部门审核的绿色技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确定绿色技术清单,按程序发布《推广目录》。对于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等,组织开展技术路演等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积极推动《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绿色技术服务企业”等绿色技术成果推介活动,推进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应用《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予以积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加强对《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的融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