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发表时间:2024-12-22 13:16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